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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稅務籌劃】公司承擔主要費用可減輕個人稅務負擔

劉老師是一名心理學家,最近新創(chuàng)作了一本關于心理學的專業(yè)書籍。初步制作完成后,劉老師便收到某出版社想要購買版權的消息。出版社提出希望劉老師到全國進行調研,收集各地不同的心理問題案例素材,并協(xié)議愿意出35萬為全部稿費,調研費用為8萬元和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需要由劉老師自己承擔。

為此特意上小盈的代賬公司進行拜訪,想咨詢一下這個方案是否合理。小盈在了解完全部信息后,提出了有出版社支付稿費和調研費用的建議。

  【分析】

  按現(xiàn)行稅法規(guī)定,稿酬所得是按收入總額扣除規(guī)定標準費用后計入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,因此,在收益不變的前提下,可考慮將收入基數(shù)降低,將稿酬相關費用轉移至出版社。為此,小盈提出如下建議:由出版社負擔調研的相關費用,另支付其稿酬27萬元。假設不考慮其他收入,也不考慮三險一金及專項附加扣除項目。

  【對比】

  籌劃前,應繳個人所得稅=35x(1-20%)x(1-30%)x20%-1.692=2.228(萬元)。

  籌劃后,應繳個人所得稅=27x(1-20%)x(1-30%)x10%-0.252=1.26(萬元)。

  【結果】

  籌劃后由出版社支付調研費用和稿酬,記賬報稅時可以為劉老師節(jié)省成本9680元。

  政策依據(jù)

  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第二條規(guī)定:下列各項個人所得,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:

  ()工資、薪金所得;

  ()稿酬所得;

  ()勞務報酬所得;

  ()經(jīng)營所得;

  ()特許權使用費所得;

  ()財產(chǎn)租賃所得;

  ()財產(chǎn)轉讓所得;

  ()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;

  ()偶然所得。

 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(以下稱綜合所得),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;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,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。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,依照本法規(guī)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。

  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第六條規(guī)定:勞務報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人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。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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